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ღღ★,防范燃气安全事故ღღ★,保障公民生命ღღ★、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ღღ★,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ღღ★,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ღ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ღღ★、《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结合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ღღ★、建设ღღ★、经营ღღ★、使用ღღ★、设施保护ღღ★、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活动ღღ★。
天然气ღღ★、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ღღ★,城市门站以前的长距离天然气管道输送ღღ★,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ღღ★,沼气ღღ★、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ღღ★,不适用本条例ღღ★。
第四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ღღ★,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ღღ★,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ღღ★。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ღღ★、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ღღ★、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ღღ★,负责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ღღ★。
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ღღ★,协助做好用气安全宣传凯发,凯发k8,K8ღღ★、事故隐患报告ღღ★、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ღღ★。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主管部门ღღ★,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ღღ★。
发展和改革ღღ★、教育ღღ★、公安ღღ★、民政ღღ★、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ღღ★、住房和城市更新ღღ★、交通运输ღღ★、商务凯发,凯发k8,K8ღღ★、文化和旅游ღღ★、应急管理ღღ★、市场监督管理(微信公众号ღღ★:燃气世界)ღღ★、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ღღ★,按照有关法律凯发,凯发k8,K8ღღ★、法规规定以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ღღ★。
第六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ღღ★,统筹协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ღღ★,研究部署信息共享ღღ★、安全检查ღღ★、联合执法ღღ★、应急处置ღღ★、善后处理等工作ღღ★。
第七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ღღ★、法规和安全知识ღღ★,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ღღ★,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ღღ★。
广播ღღ★、电视ღღ★、报刊凯发,凯发k8,K8ღღ★、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ღღ★,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ღღ★、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ღ★。
第八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ღღ★,建立统一的燃气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ღღ★,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ღღ★,对燃气经营使用实行动态监管ღღ★,提高燃气安全管理信息化ღღ★、数字化水平ღღ★。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相对接的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ღღ★,汇集企业经营ღღ★、燃气管网巡查ღღ★、设施安全检查ღღ★、用户服务档案等各类信息ღ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经营服务全过程安全可追溯ღღ★,全面提升数字化ღღ★、智能化ღღ★、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ღღ★。
第九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城乡ღღ★、合理布局的原则ღღ★,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ღღ★、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ღღ★、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ღღ★,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ღ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ღ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市ღღ★、县战略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ღღ★,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ღღ★。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ღღ★,未经法定程序ღღ★,不得改变用途ღღ★。
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ღ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ღ★、同时施工ღღ★、同时竣工验收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时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确定供气的气种ღღ★、供气方式和时间等ღღ★,并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规定预留燃气设施安装位置ღღ★。
第十一条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ღღ★,并依法办理市政建设领域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情取内衣ღ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ღღ★,按照国家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ღღ★,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ღ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得交付使用ღღ★。
燃气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ღღ★、法规和标准ღღ★、规范,并与居住区ღღ★、学校ღღ★、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防护目标保持安全距离ღღ★。燃气管道不得在排水管沟ღღ★、供水管渠ღღ★、热力管沟ღღ★、电缆沟凯发,凯发k8,K8ღღ★、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ღღ★;确需穿过时ღღ★,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ღღ★。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ღღ★,配套建设安全设施ღღ★、环保设施ღღ★,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ღ★、同时施工ღღ★、同时投入使用ღღ★。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ღღ★,不得使用ღღ★。国家ღღ★、湖北省有规定免于审查的除外ღღ★。
第十二条市情取内衣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ღღ★、燃气经营者实施ღღ★、齐抓共管的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ღღ★,加大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推进力度ღღ★。
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管网漏损ღღ★、运行安全等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ღღ★,切实提高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质量ღ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ღღ★。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场站ღღ★、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老化评估工作ღღ★,及时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ღღ★。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ღღ★、城市道路桥梁改造ღღ★、综合管廊建设等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协同推进ღღ★,依法实施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ღღ★,采取针对性措施ღღ★,防止管道燃气泄漏和施工安全事故ღღ★。
第十三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ღ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ღღ★。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ღღ★,设置燃气设施防腐ღღ★、绝缘ღღ★、防雷ღღ★、降压ღღ★、隔离等保护装置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ღღ★,定期进行巡查ღღ★、检测ღღ★、维修和维护ღღ★,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ღ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ღღ★、毁损ღღ★、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ღღ★,不得毁损ღღ★、覆盖ღღ★、涂改ღღ★、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ღ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ღღ★,有权予以劝阻ღღ★、制止ღღ★;经劝阻ღღ★、制止无效的ღღ★,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ღღ★、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ღღ★。经查证属实的ღ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ღღ★。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ღღ★。建设单位ღღ★、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微信公众号ღღ★:燃气世界)ღღ★,燃气主管部门ღღ★、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ღღ★。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ღღ★,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ღღ★、打桩ღღ★、顶进ღღ★、挖掘ღღ★、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ღღ★,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情取内衣ღ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ღღ★。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ღღ★,建设单位ღღ★、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ღღ★,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ღღ★,并在建设工程开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ღღ★,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ღღ★。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ღღ★,建设单位ღღ★、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者ღღ★,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ღღ★,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ღღ★;造成经济损失的ღღ★,依法给予赔偿ღ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ღღ★,应当符合国家ღღ★、湖北省规定的条件ღ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ღღ★、种类ღღ★、方式ღღ★、区域ღღ★、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ღღ★。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ღღ★,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ღღ★,不得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ღღ★。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ღღ★、法规和标准ღღ★、规范ღღ★,维护责任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ღღ★,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质量ღღ★。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ღღ★,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ღღ★、稳定ღღ★、安全的燃气供应ღღ★,保障供气质量ღღ★。燃气气质ღღ★、压力ღღ★、计量ღღ★、残液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ღღ★。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业务流程ღღ★、服务承诺ღღ★、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ღღ★,并按照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ღღ★。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ღღ★。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ღღ★。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ღღ★,对经营主体ღღ★、区域ღღ★、范围ღღ★、期限ღღ★、终止情形ღღ★、临时接管等事项作出约定ღღ★。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ღღ★,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ღღ★、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ღღ★,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ღღ★。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ღღ★,其供气管网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ღღ★。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燃气用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ღღ★,并按照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气价和燃气计量装置数据结算收费ღ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检查燃气计量装置ღღ★。非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ღღ★,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维修ღღ★、更换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ღღ★。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ღღ★,实现远程抄表和远程紧急切断ღღ★。
居民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ღღ★,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ღღ★,也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ღღ★。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ღღ★,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ღღ★。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ღღ★、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ღღ★,承担运行ღღ★、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ღღ★。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ღღ★,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ღღ★;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ღღ★,由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按照湖北省和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运行ღღ★、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ღღ★。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ღღ★、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ღღ★、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ღღ★,应当将作业时间ღღ★、恢复供气的时间和影响区域ღღ★,提前七十二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ღღ★,并按时恢复正常供气ღღ★。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ღღ★。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ღღ★。
第二十四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城乡建设发展趋势ღღ★,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ღღ★,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ღღ★。中期评估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ღღ★,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ღღ★。
管道燃气经营者违反法律ღღ★、法规有关规定的ღღ★,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ღ★,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ღღ★,取消其特许经营权ღღ★。
(三)为气瓶安装追溯码ღღ★,运用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对气瓶充装ღღ★、储存ღღ★、配送ღღ★、检测ღღ★、使用环境ღღ★、报废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ღღ★;
第二十六条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ღღ★。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ღღ★,瓶装燃气经营者指派送气服务人员在约定时限内直接配送入户ღღ★,用户不得自提气瓶ღღ★。送气服务人员每次配送气瓶ღღ★,应当对瓶体ღღ★、阀门ღღ★、软管等开展安全检查ღღ★,并当场检验燃气系统连接的气密性ღღ★,将配送ღღ★、安检的相关情况上传信息化管理系统ღღ★。
配送燃气气瓶的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ღღ★、设置统一的燃气经营者标识ღღ★、配备充足的安全设施ღღ★,装载气瓶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要求(微信公众号ღღ★:燃气世界)ღღ★。配送的车辆标准ღღ★、配送范围ღღ★、经营方式等按照国家法律ღღ★、法规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二十七条瓶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瓶装燃气经营者送检的气瓶进行检验ღღ★,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信息标志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ღღ★,并按照要求更新信息标志中的气瓶检验信息ღღ★。
燃气汽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测ღღ★、维护和保养ღღ★,确保车辆用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ღღ★。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停业ღღ★、歇业的ღღ★,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用户的正常用气制定安排方案ღღ★,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或者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ღღ★,经批准方可停业ღღ★、歇业ღ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ღღ★、燃气连接管ღღ★、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ღღ★、可燃气体报警装置ღღ★、燃气紧急切断阀ღღ★、燃气计量装置等产品质量的监管ღღ★。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取内衣ღღ★,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ღღ★,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ღღ★、节约用气ღღ★。
第三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ღღ★,履行安全用气义务ღღ★,安装ღ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ღღ★、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并做好日常维护ღღ★。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ღღ★,发现燃气泄漏ღღ★、意外无火ღღ★、使用异常等情况时ღღ★,应当关闭燃气阀门ღღ★、开窗通风ღღ★,并立即到室外安全区域向燃气经营者报修ღღ★。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ღღ★、开关电器ღღ★、拨打电话等ღღ★。
第三十三条使用燃气的企业ღღ★、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ღღ★、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ღ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ღ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ღღ★。
第三十四条出租房屋使用燃气的应当符合安全用气条件ღღ★,房屋出租人承担其所有的燃气设施ღღ★、用气设备的维护ღღ★、维修等责任ღღ★,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ღღ★。
第三十五条非居民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ღღ★、古建筑ღღ★、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ღღ★,并保障其正常使用ღღ★。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ღღ★、生活等需要ღღ★,确需安装ღღ★、改装ღღ★、迁移ღღ★、拆除户内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ღ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ღღ★;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的ღღ★,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ღღ★,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作业ღღ★。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入户ღღ★,对用户的燃烧器具及室内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ღღ★、用气条件ღღ★、用气环境进行全面检查ღღ★,燃气用户应当配合ღღ★。村(居)民委员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ღ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免费为非居民用户提供每半年至少一次ღღ★、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ღღ★,检查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ღღ★。
第四十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ღ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ღღ★。
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ღღ★,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ღ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ღღ★。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情取内衣凯发,凯发k8,K8ღღ★,建立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制度ღღ★,及时查处未按要求开展随瓶安检ღღ★、违规充装ღღ★、未依法开展气瓶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ღღ★。
用户拒不整改ღღ★、影响公共安全的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出具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ღღ★,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其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的措施ღღ★,并报告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ღღ★。用户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ღღ★、乡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安全隐患ღღ★。燃气用户整改到位隐患消除后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ღღ★。
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畅通燃气用户咨询ღღ★、投诉服务渠道ღღ★,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ღღ★,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ღღ★,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ღღ★。
对燃气泄漏的报修ღღ★,燃气经营者必须立即告知燃气用户需采取的应急措施ღღ★,并同时派人入户抢修ღღ★;无法入户的ღღ★,公安机关ღ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ღღ★。情况紧急无法采取应急措施的ღღ★,(微信公众号ღღ★:燃气世界)燃气经营者必须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ღღ★、公安机关ღღ★、消防救援机构ღღ★,相关部门应当立即会同乡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联合采取相应措施ღღ★,确保安全隐患可控ღღ★。
第四十三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ღღ★,公开举报方式和途径ღღ★,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管理ღღ★、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ღღ★。
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ღღ★,将燃气经营者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情取内衣ღღ★、检查ღღ★、维护ღღ★、更新改造以及受理ღღ★、处置燃气用户有关故障报修ღღ★、举报投诉ღღ★、咨询服务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ღღ★。
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ღღ★,依法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ღღ★。
第四十四条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按程序报请审批和备案ღღ★。
燃气经营者和使用燃气的企业ღღ★、单位应当根据市ღღ★、县(市ღღ★、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ღღ★,制定本企业ღღ★、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处置方案ღღ★,并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装备ღღ★、器材ღ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演练ღღ★,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处置能力ღღ★。
第四十五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ღღ★,各相关部门ღღ★、燃气经营者ღღ★、使用燃气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ღ★,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ღღ★,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ღღ★,组织无间歇抢修ღღ★,加强协同联动ღღ★,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ღღ★,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ღ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ღ★。
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ღ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ღღ★,依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ღღ★、安全生产等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执行ღ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ღღ★,设置燃气设施防腐ღღ★、绝缘ღღ★、防雷ღღ★、降压ღღ★、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ღღ★,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ღღ★、检测ღღ★、维修和维护的(微信公众号ღღ★:燃气世界)ღღ★,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ღღ★,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一)未向燃气用户持续ღღ★、稳定ღღ★、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ღღ★,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ღ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ღ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ღღ★,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凯发,凯发k8,K8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凯发k8国际ღღ★,k8凯发ღღ★,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官网凯发k8国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ღღ★,